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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RGLP7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越中新天地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运政罚〔2026〕0276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2
绍运政罚﹝2026﹞0410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5月22日14时0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区检查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
10000.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2
3
绍运政罚﹝2026﹞01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3日15时3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核查举报投诉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4
绍运政罚〔2026〕0110
2025年10月21日12时1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先童、王星接到核查举报投诉,有乘客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约到浙D208R0车辆从HFC华发金融活力城樾庭东门-四合电影制片,认为浙D208R0车辆为无证车辆,要求核实。经查,浙D208R0无道路运输证,携华出行是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当天11时0分携华出行派单给浙D208R0车辆向乘客提供服务,该订单费用11.16元,公司平台大概抽成是20%,收入为2.23元,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贰角叁分。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5
绍运政罚﹝2026﹞01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0日17时31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投诉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6
绍运政罚〔2025〕02163
2025年10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区委宣传部每日舆情根据在抖音平台的线索发现浙D0F33F小型轿车存在无车辆营运证的情况。2025年11月6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桥、吴刚对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运营经理朱宏波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2025年10月29日1时17分,乘坐由携华出行平台提供浙D0F33Y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桥区东兴大厦(西1门)前往海波名苑北53米,该派单为免佣订单,行程结束平台收到运费12.5元(驾驶员收成12.5元,平台收成0元),经核查:浙 D0F33Y小型轿车属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无车证接单车辆),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运营经理朱宏波对提供出行服务的浙D0F33Y小型轿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无异议。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7
绍运政罚﹝2025﹞0427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08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艮塔西路92号检查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
10000.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8
8
绍运政罚﹝2025﹞0427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0日08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市艮塔西路92号检查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
10000.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8
9
绍运政罚﹝2025﹞016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5日16时54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永利中心检查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肆角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肆角陆分。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31
10
绍运政罚﹝2025﹞015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2日11时1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绍兴市越城区检查时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零捌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恒信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零捌分。
1000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