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光明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8178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高牙村铜锣坵经济合作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渝0116民初5291号
劳动争议
况**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7
(2024)渝0116民初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岳县大通塑料厂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6
(2023)渝0116民初4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9
(2023)渝05民终18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廖**,万**,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3-09
(2023)渝05民终18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万**,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廖**,方**
重庆市江津区泰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08
(2022)渝0103民初330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万**,廖**,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2-11-02
(2022)渝0103民初330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万**,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廖**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22-09-14
(2022)渝0116民初111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津区泰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万**,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廖**,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2-06-09
(2021)渝0151民初4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铜梁区崇辉花椒种植业专业合作社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10
2022-04-18
(2022)渝0116民初3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2-08
(2022)渝0116民初13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廖**,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30
2017-11-17
(2017)川0108民初7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万象千城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系1991年2月1日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高牙村铜锣坵经济合作社从事制造、销售:复肥,道路货物运输,销售:农药、农膜、农药器械、化肥、磷肥等经营活动。2025年8月1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程产品检验检测院对怀化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名称:复合肥料,产品标准:GB/T15063-2020,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净含量:25kg/袋,生产厂家: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样品数量为0.5kg2袋(含备样1袋),抽样基数47袋,抽样样品为无偿提供,抽样样品依法送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程产品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2025年10月28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程产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赣质检H25J33124号),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中的有效磷(P?O?)(%)标准要求15.5,实测结果为9.22,单项判定不合格;氧化钾(K?0)(%)标准要求15.5,实测结果为2.39,单项判定不合格;总养分(N+P?O?+K?0)(%)标准要求51,实测结果为32,单项判定不合格;氯离子(%)标准要求3.0,实测结果为4.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有效磷(P?O?)含量、氧化钾(K?0)含量、总养分(N+P?O?+K?0)含量、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及标明值,依据《2025年湖南省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175》,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的复合肥料共生产1.25吨,共50袋,25kg/袋,于2025年6月20日全部出售给怀化周德勇,后周德勇又转卖给怀化裕兴农资有限公司。成本是2493元/吨,售价是2700元/吨,利润为207元/吨。故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共计3375元(2700元/吨1.25吨=3375元),违法所得为258.75元(207元/吨1.25吨=258.7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8.75元;2.罚款7593.75元。
7593.75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