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宗会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3MA7271U620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花牛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12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违规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造成2023-2025年少缴税费。其中增值税1056063.3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6962.22元,教育附加15840.9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560.63元。1.经营场所同址。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已于2023年退租,经营场所为康诺尔公司,两家公司同址办公。检查人员在办公室两台不同的台式计算机中分别发现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数据。经询问法定代表人张宗会,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为降低税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据材料2: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笔录及法定代表人张宗会询问笔录,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2.人员共用。根据法定代表人张宗会询问笔录及账务凭证记载工资发放人员,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该单位人员基本一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张宗会,财务人员都是朱琳记账。证据材料3: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工资表,会计陈述说明,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3.资金混用。两家公司的资金混用。根据资金流水,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将公司资金通过公户转到法定代表人张宗会的个人账户,张宗会将资金转给其姐夫肖强利个人账户,用于两家公司人员工资、差旅费用及其他支出。证据材料4: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2025年公户交易明细、法定代表人张宗会交易明细,肖强利(张宗会姐夫)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工资发放转账记录,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4.上下游企业基本一致。两家公司上游购进的公司主要为河南省荣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聚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三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陇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通瑞禾商贸有限公司;下游医院2023年主要为天水市麦积区妇幼保健院、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中心医院;2024年成县中医医院、成县人民医院。证据材料5: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清单及具体合同明细、发票数据。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5.业务未独立经营。从发票数据看,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购销不匹配,将你单位购进的货物,销售时通过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给下游医院,将两家公司货物混用,库存账混乱。证据材料6: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甘肃瑞之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具体明细。综合以上事实,你单位在无合理的商业目的下,为降低税负,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成立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不具备完全独立能力,未做到经营实质独立。因此,检查人员认为你单位骗取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申报,造成2023-2025年少缴税费。其中增值税1056063.3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6962.22元,教育附加15840.9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560.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应将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入和你单位的收入进行合并,按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计征,补缴增值税1056063.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056063.37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962.22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056063.37元,造成少缴教育附加15840.95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056063.37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560.63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二)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将甘肃康诺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收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并,经合并调整你单位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3,559.06元,补缴的增值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4386.51元,补缴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863.1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4,690.64元。2024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13,984.25元,补缴的增值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78986.03元,补缴税金及附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739.1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93,740.94元。因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未到,涉及的纳税调减事项责令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更正申报并自行调整相关账务,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1056063.3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6962.22元,处以50%的罚款546512.80元
546512.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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