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恩琼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恩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NU33MX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金康龙城农贸市场1栋3层蔬菜36、37号摊位(董永兰处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从一位当地农民手中以7.00元/kg的价格购得青椒7.5kg,后以8.00元/kg的价格在麻栗坡县恩琼食品店36、37号摊位进行销售。截止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已于2023年4月25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得销售收入60.00元,获得利润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柒元伍角(¥:7.50)。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佰元整(¥:3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零柒元伍角(¥:307.50)。
3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