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浅颜清茶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滨瑜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2MAEHTAE7X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玉屏街道北门安置点水韵金沙4号地块4-1-1-02附1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导致食品过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茶千颜鲜椰乳”5瓶(规格:1L/瓶)。
200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