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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自家私房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翃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PCC439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大新村和平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江市监罚〔2023〕12号
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2
j江市监罚〔2023〕12号
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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