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自家私房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翃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PCC439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大新村和平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江市监罚〔2023〕12号
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2
j江市监罚〔2023〕12号
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