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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建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MA1XFKA25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溧阳市南渡镇金渊街231号2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4
(2024)苏0481民初8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苏0481民初8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1-05
(2024)苏0481民初8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10-24
(2024)苏0481民初8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5
2024-03-18
(2024)浙0803民初7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江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3
(2024)浙0803民诉前调4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江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7
2023-07-14
(2023)浙0802民初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7-13
(2023)浙0802民初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2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溧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9
2024-02-28
(2023)浙0802执2931号之一
合同纠纷
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塘市监处罚﹝2024﹞44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承揽案涉两台电梯维保服务,2024年9月11日,维保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2台电梯轿门外未设置围护栏,径直进轿厢持手机扫码、上传维保记录,转身离开,前后不到1分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质性开展维护保养。之后,当事人对前述两台电梯重做维保保养。<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2024年4月2日,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涉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江苏携德电梯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区人社监令字〔2024〕16号),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具体有工资发放表,电梯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区人社监令字〔2024〕16号)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为凭。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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