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城群农副产品销售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美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CNBX9M7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二塘镇新合村(流动摊贩)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二塘镇经营鲜猪肉。 经查,2026年1月15日早上,当事人将自己饲养的生猪在家中进行屠宰后拉到威宁县二塘镇白摊坝子集市以24元/千克的价格进行售卖。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威宁县二塘镇白摊坝子集市开展检查工作,在当事人的经营摊位上发现有32.35千克尚未售出的、未经检疫检验的鲜猪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2026年1月15日之后售卖猪肉时,均实施了检疫检验,并提供了名为赵美群的贵州畜禽屠宰检疫溯源截图,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于2026年1月15日在威宁县二塘镇白摊坝子集市威宁县城群农产品销售点猪肉摊上购买到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顾客进行退款,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另,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并未收到关于威宁县城群农产品销售点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或者举报。 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猪销售记录等证明材料。结合在案证据,本局无法查明涉案猪肉的实际重量与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其货值金额按照本局实际检查确定的32.35千克重量计算。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32.35千克×24元/千克=776.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9张
1.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32.35千克;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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