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乐惠美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庆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6MA6U0E564A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王曲供销社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1
(2022)陕01知民初15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乐惠美购物广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罚字〔2025〕13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标示额定参数PZ220V/50/60Hz,功率5W,灯头型号E27,应用场所主要为居家室内照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中“九、照明电器(2种)不包括光源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产品不属于CCC强制认证范围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中产品名称为“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的适用范围“(2)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的规定,涉案节能灯泡产品属于实行能源效率标识范围产品。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6月1日由西安凌强电器百货批发商行以6.5元/个的价格购进涉案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产品15个,截至案发时以9.9元/个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10个,剩余5个产品未销售,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8.5元,违法所得34元。该灯泡外包装标注侧面贴有商品条码一枚(条码号:6970364060023)经现场使用商品条码追溯小程序显示该商品条码已注销,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当事人分装生姜所用网袋标注商品条码为6938637566887,经现场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政和县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政和县铁山周屯洋工业园区;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分装大蒜所用网袋标注商品条码为6930548976243,经现场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北京元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612;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经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分别以生姜网袋48.51元/1000个和大蒜网袋49.5元/1000个的价格购进该网袋2000个,已使用约800个。当事人表示该网袋由店员在网上购买,仅用于对生姜、大蒜等蔬菜进行分装包裹,主要是防止顾客在挑选时将生姜大蒜掰烂无法销售,涉案网袋不单独做商品销售,属包装耗材。当事人表示与政和县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元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无业务往来,无法提供该两家公司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当事人承认在购进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和分装生姜大蒜所用网袋时未严格审查涉案产品的商品条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查获。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亮白牌5W灯泡5个;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元,罚款人民币102元,对其违反商品条码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合计636元。
602.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2
西长市监处罚〔2025〕13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标示额定参数PZ220V/50/60Hz,功率5W,灯头型号E27,应用场所主要为居家室内照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中“九、照明电器(2种)不包括光源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产品不属于CCC强制认证范围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中产品名称为“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的适用范围“(2)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的规定,涉案节能灯泡产品属于实行能源效率标识范围产品。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6月1日由西安凌强电器百货批发商行以6.5元/个的价格购进涉案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产品15个,截至案发时以9.9元/个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10个,剩余5个产品未销售,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8.5元,违法所得34元。该灯泡外包装标注侧面贴有商品条码一枚(条码号:6970364060023)经现场使用商品条码追溯小程序显示该商品条码已注销,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当事人分装生姜所用网袋标注商品条码为6938637566887,经现场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政和县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政和县铁山周屯洋工业园区;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分装大蒜所用网袋标注商品条码为6930548976243,经现场扫描该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北京元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612;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经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分别以生姜网袋48.51元/1000个和大蒜网袋49.5元/1000个的价格购进该网袋2000个,已使用约800个。当事人表示该网袋由店员在网上购买,仅用于对生姜、大蒜等蔬菜进行分装包裹,主要是防止顾客在挑选时将生姜大蒜掰烂无法销售,涉案网袋不单独做商品销售,属包装耗材。当事人表示与政和县日升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元莱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无业务往来,无法提供该两家公司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当事人承认在购进亮白牌5W球形节能LED灯泡和分装生姜大蒜所用网袋时未严格审查涉案产品的商品条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3日依法查获。
1、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亮白牌5W球形节能灯泡5个;
3、对当事人经营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亮白牌5W球形节能灯泡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元,罚款人民币102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6元。
602.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3
西长市监罚字〔2024〕55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2日在其供货商西安卓雅食品有限公司以8元/袋的价格购进涉案永恋牌无盐山药刀削面(花色挂面,净含量:1千克,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8日)产品12袋,截止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以10.9元/袋价格销售涉案产品10袋,剩余2袋未出售,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0.8元,违法所得109元。根据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永恋牌无盐山药刀削挂面《检验报告》(№:FJ240398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销的涉案产品标示的营养成分表钠项目0毫克/100克,抽检结果钠项目实测值为81.6毫克/100克。当事人收到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经依法对当事人询问其表示认可抽检结果,不申请复检。依据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表1中“钠:‘0’界值(每100g或100ml)≤5mg”,抽检结果钠项目实测值明显高于5mg/100g,故该产品营养成分中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经销该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查获。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无盐山药刀削面产品进行召回。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经营不合格无盐山药刀削面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召回情况的说明》,因购买该批次无盐山药刀削面消费者零散,故召回数量为零。
免予处罚,没收涉案永恋牌无盐山药刀削面(花色挂面,净含量:1千克)产品2袋。
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4
西长市监罚字〔2024〕424号
经查,一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在其供货商西安市新城区小伟豆制品商行处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涉案小韦牌豆油皮产品2.5公斤。因该商品计价方式为散装称重,截止6月17日当事人以33.6元/公斤价格销售涉案产品2.226公斤,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74.79元,剩余2袋(合0.548斤)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查获;二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在其供货商西安市新城区聚鑫粮行处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涉案百德泉稻花香米产品5袋,截止6月10日当事人以39.9元/袋价格销售涉案产品3袋,货值金额199.5元,违法所得119.7元,1袋包装破损已销毁,剩余1袋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查获。当事人经销的小韦牌豆油皮(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品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能量1144千焦/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4%;蛋白质28.2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47%;脂肪10.3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7%;碳水化合物26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6%;钠80毫克/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按照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3.4条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其中能量8400kj,蛋白质60g,脂肪≤60g,碳水化合物300g,钠2000mg)。另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应标示1303千焦、16%(实际标示1144千焦、14%),碳水化合物应标示26克、9%(实际标示26克、6%),钠应标示80毫克、4%(实际标示80毫克、1%),该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内容标注错误。同理,当事人经销的百德泉牌稻花香米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应标示1387千焦、17%(实际标示1480千焦、18%),蛋白质应标示5.6克、9%(实际标示5.6克、11%),该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内容标注错误。当事人在得知涉案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内容标注错误后,能够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两款涉案产品召回量为零。当事人经销该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查获。
免予处罚,没收涉案小韦牌豆油皮(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品2袋(合0.548斤)、百德泉牌稻花香米(净含量:5kg)1袋。
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