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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试防爆车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汉军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NAKWN9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鄂尔多斯江苏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7
(2024)内0627民初1800号
劳动争议
曹**
内蒙古科试防爆车辆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应急罚〔2026〕YQZFGM030号
1.车间配电盘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2.喷漆房配套的打磨间人体静电器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1.车间配电盘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喷漆房配套的打磨间人体静电器故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9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