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玉民化肥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君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7J1FXG4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五台子村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玉民化肥经销部负责人李君先,于2025年2月28日以每吨2700.00元的价格,从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购进乾途牌掺混肥料(含量N26P2O510K2O15总养份≧51%、低氯、40公斤装)2吨,购进后以每袋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的李博文。购货款5400.00元,销货款6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将此批肥料全部售出。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25年农资市场监督抽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2025年3月10日,抽样人员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玉民化肥经销部,对销售的吉林省辉隆肥业有限公司2025年2月28日生产的乾途牌掺混肥料(含量N26P2O510K2O15总养份≧51%、低氯、40公斤装)进行现场抽样。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6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6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