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燕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5MA386M5Q7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乐安大道6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0
(2026)赣1025民初644号
广告合同纠纷
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4-06-27
(2024)赣10民终8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云松文旅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8
2022-09-29
(2022)赣1025执834号之二
合同纠纷
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28
2022-08-20
(2022)赣1025执834号之一
合同纠纷
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10-28
2022-08-15
(2022)赣1025执834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1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乐市监处罚﹝2026﹞11号
2026年1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在中大府项目售楼部大厅公共展示区摆放的两张宣传海报,海报内容为:“中共乐安县委办公室 乐办字〔2022〕11号 中共乐安县委办公室 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安县2022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的通知......”,该海报为江西省小虫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二、罚款人民币9000元;三、没收广告费用60元。
9000.00元
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