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砚山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福菊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82325893839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富锦市砚山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市监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于2013年09月0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富锦市砚山镇经营富锦市砚山大药房。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富锦市砚山大药房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5〕TL7号),责令其于2025年11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市监当罚〔2025〕TL4号),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
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