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特斯尔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昌林 | 注册资本:8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067131566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河东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62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5月8日,住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河东路12号,主要从事电梯安装、销售、维修、保养及电梯配套服务等经营活动,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电梯维保合法经营资质。当事人未在富宁县设立常驻办公场所,委派徐昌梅担任片区业务负责人统筹管理富宁县电梯维保业务,聘用彭绍博、吴春泽、陆冠宇、徐俊涛、乔天润五名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职负责富宁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电梯维保作业。2025年7月6日,当事人与富宁归朝鹧鹞宾馆签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编号:TSEFN2025-07),承揽该宾馆在用曳引乘客电梯维保业务,维保期限自2025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5日,合同约定每半月维保一次、全年维保24次。原定年度维保费用6000元,后双方协商减免1000元,宾馆实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全年维保费共计5000元。该费用仅包含人工、润滑油等低值耗材成本,不含电梯零配件更换费用,案涉三次维保作业期间未产生零配件更换相关支出。当事人在2026年4月10日、4月25日、5月5日三次电梯半月维保作业中,存在维保记录弄虚作假、与现场实际作业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形。具体如下:第一次维保(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吴春泽、陆冠宇于当日15时31分完成“智梯卫士”系统线上签到,维保结束提交时间为18时09分,系统登记维保时长2.65小时。经宾馆监控核实,维保人员当日17时59分进店、18时15分离店,实际在场维保时长仅16分钟,系统登记时长与实际在场时长严重不符。本次系统登记作业人员为吴春泽、陆冠宇,但陆冠宇当日未进入作业现场,实际进场作业人员为彭绍博、吴春泽,纸质单据上陆冠宇的签名为他人代签,线上登记、纸质签字、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三者信息不一致。第二次维保(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彭绍博、徐俊涛于当日17时25分完成系统线上签到,维保结束提交时间为18时16分,系统登记维保时长0.85小时。经宾馆监控核实,维保人员当日18时05分进店、18时26分离店,实际在场维保时长21分钟,系统登记时长与实际在场时长严重不符。本次系统登记作业人员为彭绍博、徐俊涛,但徐俊涛当日未进场作业,实际进场作业并在纸质单据签字的人员为彭绍博、乔天润,线上登记人员与现场、纸质记录人员信息不符。第三次维保(2026年5月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乔天润、徐俊涛于当日17时02分完成系统线上签到,维保结束提交时间为17时51分,系统登记维保时长0.83小时。经宾馆监控核实,维保人员当日17时43分进店、17时59分离店,实际在场维保时长16分钟,系统登记时长与实际在场时长严重不符。本次系统登记作业人员为乔天润、徐俊涛,但徐俊涛当日未到场作业,实际进场作业并在纸质单据签字的人员为彭绍博、乔天润,线上登记人员与纸质签字人员信息不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2026年3月20日施行)第三条规定,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核算违法所得可扣除维保耗材、专属人工、交通等直接合法必要支出,第六条明确申请扣除须限期提交可单独对应涉案行为的真实完整凭证,支出无法区分、举证不足的不予扣除。当事人全年实际收取维保费5000元,合同约定全年维保24次,单次维保营业额约208.33元,三次涉案维保合计营业额625元。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富市监限提〔2026〕1号),要求当事人提交三次涉案维保对应的人工、交通、耗材等专属合法必要支出凭证,当事人仅能提供富宁片区整体包干支出材料,无法区分三次涉案维保单独、真实、合法的必要运营成本,未能提供有效成本凭证。据此,三次维保对应的合法必要支出不予扣除,本局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625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伍元(¥625.00); 二、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贰万零陆佰贰拾伍元(¥20625.00)。
20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