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聚龙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瓮安第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继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MAEL9HEH5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街道时代中心小区一层4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5]191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货架上的新疆灰枣(净含量450克/瓶,4瓶,生产日期2025.01.06,保质期9个月)、蕨粑(32袋,生产日期2025.05.16,保质期120天)、冰柜里的葱花卷(净含量540克/袋,3袋,保质期至2025.06.11)食品已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预包装食品)和供货方资质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了解上述食品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新疆灰枣4瓶,销售单价16元/瓶;蕨粑32袋,销售价6元/袋;葱花卷3袋,销售单价20元/袋。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各1份以及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证据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场所实物证据提取单8份及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售卖新疆灰枣、蕨粑、葱花卷产品的事实;
6.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本次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8.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