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特蕾恩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志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04U0YX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15号(青龙二组)翔正丽都C幢金碧座第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1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15号(青龙二组)翔正丽都幢金碧座第一层从事生活美容及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化妆品均系从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由该生产企业通过邮寄方式发货配送,到货后由当事人前台员工负责签收快递,签收时未查验并保存其购进的化妆品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购进凭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也未建立进货台账。
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