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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俊贤家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占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82EBCR7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和平路263号天河城购物中心6层 612-A岛铺3/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457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 食品制售,当事人现场制售菜品“迷你金枪鱼沙拉”,制作方法为使 用紫菜将黄瓜、胡萝卜、甜菜、米饭、牛蒡、金枪鱼沙拉卷成卷,然 后进行切配。最终成品分为加热和不加热两种,一般正常操作流程需 要加热,如顾客无需加热则不加热。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 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 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 点、冷荤类食品等;”的规定,当事人制售的未经加热的“迷你金枪 鱼沙拉”应属于冷荤类食品。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 目没有冷荤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制售冷荤类食品。当事人已停业, 不再销售“迷你金枪鱼沙拉”。 因当事人记录其销售记录时并未将加热和不加热的“迷你金枪鱼 沙拉”加以区分,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依据《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 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本案不再单独计算 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本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按照不足一万元认定。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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