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2552164134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二路中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5
(2020)陕0722民初2096号
劳动争议
宁**
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城固县人民法院
2
2020-01-10
(2020)陕0722民初228号
劳动争议
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崔*
城固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0-11-13
(2020)陕0722民初2096号
劳动争议
宁晓芳与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062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31
2021-05-25
(2021)陕07民终301号
劳动争议
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4-07-14
2014-07-14
(2014)城民初字第002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06-19
2014-06-19
(2014)汉中民二终字第000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卢**与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06-10
2014-06-10
(2014)城民初字第004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卢**、陈**、黄**、娄**诉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4-16
2014-04-16
(2014)城民初字第002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4-02-20
2014-02-20
(2014)城民初字第002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5〕212号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本局于2025年9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商品、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⒈没收违法所得5元;
⒉罚款1050元。
以上两项合计:105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商品、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⒈没收违法所得5元
⒉罚款1050元;
以上两项合计:1055元,上缴国库。
1050.00元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城市监处罚﹝2025﹞135号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从城固县西典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谷之香?锅巴30袋,进货价3.5元/袋 ,购进30袋,销售价4.9元/袋,共销售6袋,其中1袋卖给投诉人,剩余24袋于5月10日退回供货商,涉案总货值金额为29.4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锅巴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宣城市农民伯伯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进销货台账记录及退货单。涉案谷之香?锅巴包装袋上标示净含量为称重方式,包装袋上粘贴有汉中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店内条码(20101122680002﹚,用于扫码结算,该公司未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销售,而按个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3个谷之香?锅巴称重,重量分别为218克、244克、224克,最大误差26克,结算值负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称重范围(m)M≤1kg负偏差20g,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条、第五条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条第二项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⒈没收违法所得29.4元;⒉罚款970.6元;两项合计:1000元 。
970.60元
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