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建 | 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791923927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伏牛南路6号1号楼1-2层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豫0191民初21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余*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2
(2024)豫0182民初142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
荥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荥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
荥阳市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4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荥阳市人民法院
6
2024-12-24
(2024)豫0182民初145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荥阳市人民法院
7
2024-12-23
(2024)豫0182民初145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
荥阳市人民法院
8
2024-12-23
(2024)豫0122民初18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中牟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8
(2024)豫0102民初186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04
(2024)豫0182民初132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马**
荥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0
2025-03-11
(2025)豫01民终35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培林;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6
2023-07-07
(2023)豫0122民初60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11.79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23
2023-12-20
(2023)豫0191民初30176号
车位纠纷
陈元磊与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天之东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29
2023-11-09
(2023)豫0191民初247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2-28
2024-01-29
(2024)豫0104民初8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与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1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5-31
2023-04-11
(2023)豫0122民初41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5-31
2023-04-04
(2023)豫0122民初37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4-03
2023-03-20
(2023)豫0122民督73号
申请支付令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31
2023-03-13
(2023)豫0122民督77号
申请支付令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9240.3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3-31
2023-03-13
(2023)豫0122民督70号
申请支付令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支付令
3491.0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人社劳监罚字﹝2026﹞第0021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现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玖仟圆(¥9,000元)整。
90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