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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050010784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汪洲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90号
经查,当事人“贡品贵族炮(爆竹)”(批号:2025.3,型号:5号)和“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批号:2025.11.28,型号:32发/个)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EZ202601156、NO.EZ202601158):“贡品贵族炮”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承受200g作用力脱落、损坏)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笛音七彩雷”引燃装置(引燃时间技术要求5-8s,检测结果9.6s、15.7s、10.3s、9.8s)及结构与材质(筒体之间安装隔板)不符合GB 10631-2013及GB 19593-2015标准。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送达该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因烟花、爆竹新国标(GB 10631-2025,2025.10.31发布,2026.5.1起施行)即将实施,当事人已将该两批产品全部退货返厂,现场检查无库存。仙桃市公安局出具了退货证明。 2025年当事人分2批从供货厂家宜春市袁州区隆泉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购进“贡品贵族炮(爆竹)”500件,7盘/件,3500盘,进价96.6元/件,13.8元/盘,合计金额48300元。其中,2025年3月24日购进200件,1400盘,金额19320元;2025年4月2日购进300件,2100盘,金额28980元。 2025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供货厂家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购进“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500件,17.8元/件,金额8900元。到货后,以18.4元/盘的批发价销售该批贡品贵族炮,以24元/件的批发价销售该批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 该批“贡品贵族炮(爆竹)”货值金额64400元,该批“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货值金额12000元。合计总货值金额76400元。 抽样机构在抽样时按照爆竹、烟花的进价支付了购样费,其中“贡品贵族炮(爆竹)”6盘,每盘13.8元,计82.8元;“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6件,每件17.8元,计106.8元;当事人合计收取购样费189.6元。由于当事人在我局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产品合法进货单证、合同、财务票据,能够如实说明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购进价款属于合法必要支出,应当扣除,因此该贡品贵族炮(爆竹)、笛音七彩雷(组合烟花)违法所得为0元。 2026年5月9日,我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省抽〔2026〕002号)等相关省抽线索材料,反映当事人抽查的“60发吉祥花开(组合烟花)”(批号:2025/9/1)不合格(报告编号No.EZ202601489):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存在产品与包装之间增加垫板等问题)。我局将该线索并案调处。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送达该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由于GB 10631-2025新国标即将替代旧标准,当事人已与供货厂家协商一致,将该批“60发吉祥花开(组合烟花)”全部退货返厂,现场检查时已无库存。供货厂家出具了退货证明。 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从供货厂家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批“60发吉祥花开(组合烟花)”300件,1个/件,31.5元/件,合计金额9450元。到货后,以42.5元/个的批发价销售该批烟花。该批烟花货值金额12750元。抽样机构在抽样时按照销价支付了“60发吉祥花开(组合烟花)”购样费170元。由于当事人提供了合法进货凭证和供货来源,所销售的产品购进价款属于合法必要支出,该笔费用170元扣除烟花进货成本126元,即44元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 2.处罚款44575元。 两项罚没合计44619元,上缴国库。
44575.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仙﹞应急罚﹝2026﹞烟花2号
2026年2月20日,省安委会烟花爆竹暗访督查组在彭场镇巡查过程中通过询问发现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仙桃市帅达瑞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2家个体工商户(郭望祥、孙强海)分别销售烟花爆竹产品168个(售价:7795元)、4件(售价:696元),销售收入总共8491元,违法所得为8491元。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91元(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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