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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国源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绍辉注册资本:4133.3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39512308X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文化路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172号
2025年6月1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我市工作发现当事人水表检定中心存在几项问题,交我局办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2日又对当事人水表检定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授权证书编:(武)法计(2023)41082301号。当事人成立水表检定中心承担当事人直接管理范围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计量装置的强制检定。 当事人水表检定中心检定信息不符合JJG162-2019要求,现有检定记录内容填写不规范,缺项漏项,检定员于核验员均不持证,检定环境条件不符合JJG162-2019要求。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显示,机构负责人:李琼;技术负责人:高梦杰;质量负责人:常慧娟,这三人已于2024年9月12日调离工作岗位。她们三人调离后就葛润政一人在岗,今年六月份增加了毛云霞,他们两人没有资质证书。当事人已经安排他们2025年6月19日在郑州进行了两天的培训,还未取得证书。检定信息是按月份只有一个水表检定记录表。当事人检定中心提供的2025年1-5月份水表检定记录表显示共检定854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局代发的交办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及附件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陈述材料、当事人任用人员文件、水表检定记录表,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和被委托人签字盖章,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水表检定中心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应当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之规定,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条件、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之规定,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没有自由裁量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们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处罚如下:罚款8万元。 2025年6月25日我局以武市监罚告(2025)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将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公司自接到贵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整改,逐项落实,我公司为服务百姓民生微利企业,恳请贵局考虑减轻对我公司的处罚,我公司定以此次检查为鉴,高度重视水表计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表检定规程》(JJG162-2019)、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F1033-2022)等相关计量法规要求,认真负责的做好水表检定工作,确保出厂水表的计量的准确性。”鉴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我们申请召开部门负责人讨论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
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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