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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绍峰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7508192266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永宁县杨和镇永和锦城商业街3号楼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9
(2023)宁0121民初5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王**
永宁县人民法院
2
2023-08-08
(2023)宁0121民初32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陆*
永宁县人民法院
3
2023-08-02
(2023)宁0121民初32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郭**
永宁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2
(2023)宁0121民初32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马**
永宁县人民法院
5
2023-05-29
(2023)宁0121民初12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
永宁县人民法院
6
2023-05-18
(2023)宁0121民初12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李**
永宁县人民法院
7
2023-04-19
(2023)宁0121民初13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索*
永宁县人民法院
8
2023-04-18
(2023)宁0121民初13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李**
永宁县人民法院
9
2023-04-10
(2023)宁0121民初12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李**
永宁县人民法院
10
2023-04-10
(2023)宁0121民初12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
永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9
2024-05-15
(2024)宁0121执287号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20
2024-05-16
(2024)宁0121执8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8-20
2024-03-28
(2023)宁0121执30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1-26
2022-06-27
(2022)宁0121民初26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67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25
2023-07-26
(2023)宁0121执恢2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1-25
2023-07-26
(2023)宁0121执恢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1-24
2023-07-27
(2023)宁0121执93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1-24
2023-08-04
(2023)宁0121执93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1-24
2023-12-22
(2023)宁0121执30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7-24
2023-06-02
(2023)宁0121民初12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自然行处字﹝2025﹞46号
你站在未取得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下,在2012年-2013年期间擅自占用永宁县望洪镇北渠村国有土地8.65亩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附属设施。其中:耕地3526.67平方米(合5.29亩)、坑塘水面2240平方米(合3.36亩)。
1、对非法占用的5766.67平方米(合8.65亩)土地责令退还给永宁县人民政府;2、对非法占用的5766.67平方米(合8.65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予以没收移交永宁县财政局;3、对非法占用的5766.67平方米(合8.65亩)土地按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10元,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建议占用耕地的按照每平方米5元进行处罚,计:3526.67平方米x5元/平方米=17633.35元;占用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元进行处罚,计:2240平方米x2元/平方米=4480元;两项合计22113.35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壹拾叁点叁伍元)。
22113.35元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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