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八号镇高义青菜水果批发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小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7X5M2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八号镇街道十字街北50米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671号
郭小同(榆树市八号镇高义青菜水果批发商店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投诉超过保质期的“阿妈妮小川椒”是其销售的,付款凭证真实,上述食品是从“榆树市百财调料店”购进的,共购进10袋,进价是0.5元/袋,售价1元/袋。违法所得共计1元。货值3元。该批次的“阿妈妮小川椒”在超过保质期后,除被投诉销售的1袋以外,期间没有售出,该店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2024年10月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号管理所接到投诉,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4100429976451,投诉内容为吕硕先生于10月4日在榆树市八号镇高义青菜水果批发商店购买一些食品,其中一袋“阿妈妮小川椒”,发现超过保质期。
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到榆树市八号镇高义青菜水果批发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两袋被投诉的“阿妈妮小川椒”均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阿妈妮小川椒”2袋;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