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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佳偶天成续缘婚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千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E593338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22层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底开始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22层05室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主要从事婚恋咨询和情感心理辅导服务。 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与举报人王女士签订《佳偶天成婚恋辅导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王女士提供为期16天的婚恋辅导指导服务,王女士向当事人支付费用2980元。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2026年2月12日与举报人王先生签订《佳偶天成婚恋辅导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王先生提供线上婚恋辅导指导服务,王先生分别向当事人支付费用3980元、7980元;当事人于2026年2月13日与举报人王先生签订《佳偶天成线下婚恋辅导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王先生提供线下婚恋辅导指导服务,王先生向当事人支付费用45000元。当事人共计向举报人王女士、王先生收取费用59940元。 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王女士、王先生提供的《佳偶天成婚恋辅导服务合同》和《佳偶天成婚恋辅导线下服务合同》是其与消费者签订的,该两份合同是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合同,合同条款由其拟定。《佳偶天成婚恋辅导服务合同》中第七条、第九条第2款内容为“乙方扣除所产生的成本费用(50%案情研讨费用,10%基础运营费用),及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20%违约金后,剩余的20%辅导指导费用.......此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第1款内容为“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排除格式条款的适用”; 《佳偶天成婚恋辅导线下服务合同》中第二条第1款内容包含“服务费用构成比例如下:30%案情研讨费用、30%差旅支出费用、10%基础运营费用......”、第五条第1款内容为“若因甲方提供不准确、错误......乙方不退还所收费用”、第五条第4款的内容为“乙方向甲方保证......但赔偿总额以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为限”、第六条第1款的内容为“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个人原因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费用”、第七条第2款内容为“鉴于婚恋辅导行业的特殊性及双方约定......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但甲方如有特殊合理情况,乙方可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案情研讨费用......”。 经查,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将当事人提供的《佳偶天成婚恋辅导服务合同》提交至法律顾问审查,2026年2月9日收到审核意见书(〔2026〕鄂正律非诉字第5号)显示:《佳偶天成婚恋辅导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第2款约定的成本扣除比例过高,系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第十一条第1款为概括性约定并不能当然排除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可能,该约定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将当事人提供的《佳偶天成婚恋辅导线下服务合同》提交至法律顾问审查,2026年3月16日收到审核意见书(〔2026〕鄂正律非诉字第7号)显示:《佳偶天成婚恋辅导线下服务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费用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且消费者无法确认是否实际产生,系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内容;第五条第1款、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第五条第4款的约定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据王女士、王先生表述,其分别于2026年1月30日、2026年2月10日在抖音平台直播间听取主播讲解情感技巧和情感挽回知识,通过直播间提问,主播向其承诺会有很好的感情进展/复合的概率还很大,具体问题私聊。王女士、王先生通过私信主播,购进69元套餐,由武汉聚汇凌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套餐内容是1-2小时的线上咨询服务。线上咨询后,王女士、王先生在武汉聚汇凌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推荐下,购进了当事人的线上/线下婚恋辅导指导服务,后续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举报人王女士称涉案抖音账户已被封禁,且其无法提供当事人宣传的直播视频及截图。举报人王先生称涉案抖音账户名称为“熠起时光说”,抖音号为50289248695。经执法人员查询,无法搜索到该抖音账户。2026年5月14日我局请求抖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抖音账户“熠起时光说”和当事人及武汉聚汇凌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宣传情况,2026年5月29日我局收到回复,未查询到涉案抖音账户、当事人及武汉聚汇凌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播宣传情况。 2026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抖音账号“熠起时光说”(抖音号:50289248695)的直播内容及相关情况。当事人表示抖音账号“熠起时光说”(抖音号:50289248695)已被封禁,之前的直播没有录屏,无法提供相应的直播视频。当事人提供了其抖音账号“佳偶天成-晓予”直播的录屏视频,该视频中显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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