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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明智冷冻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智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7MA4KU3C9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龙丘大街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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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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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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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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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者黄明智于2026年3月22日,通过微信通讯方式与微信昵称为“AA牛牛”的供货商达成采购合意,约定采购涉案牛肚冻品共计467件。2026年3月24日,该批涉案货物运抵金控长贸国际冷链物流园4号库完成入库,当事人就该批货物已全额支付采购货款共计100000元。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联合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查获该批涉案肉制品后,微信昵称“AA牛牛”的供货商即将黄明智的微信拉黑,当事人自此与该供货商完全失去联系。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涉案467件牛肚冻品对应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该批货物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资质材料;结合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查复函已确认的事实,涉案467件牛肚冻品并非其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产品来源不明,依法应认定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 因涉案牛肚冻品在运抵冷链仓库入库后,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该批涉案货物,未产生任何违法销售收入,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因涉案货物尚未进入流通销售环节,无对外销售标价,故以当事人为采购该批涉案货物实际支付的全部采购货款100000元,认定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结合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肚冻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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