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华康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喜忠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576243953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查和特乡查干屯格路0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和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的MGD16×0.18×200-3.0-1.0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共60卷(其中2卷各抽检100米,各剩余2400米),未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生产的同规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出库单1张,销售单价为225元/卷,故涉案60卷(其中2卷各抽检100米,各剩余2400米)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货值金额共计13500元(60卷×225元=13500元)。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华康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 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60卷(其中2卷各抽检100米,各剩余2400米); 3.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4倍的罚款32400元(叁万贰仟肆佰元)。
32400.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2
塔和市监处罚(2024)06号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规格为MGD16×0.18×200-2.8-1.0(2500m/卷)单翼迷宫式滴灌带; 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75卷(其中1卷抽检700米,剩余1800米); 3.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75卷×225元=16875元)(壹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16875.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