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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盛丰食品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瑜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2MA6NU6P24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寨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6〕15号
2025年8月份,当事人开始生产速冻调制食品(暴腌毛驴干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该产品共生产了两个批次。一批次为2025年8月9日生产的,共生产暴腌毛驴干巴144袋,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0元每袋,违法所得2880元;一批次为2025年11月2日生产的,共生产暴腌毛驴干巴292袋,抽样检测4袋,抽样的四袋暴腌毛驴干巴商家自愿无偿提供,未支付抽样费,剩余288袋已被依法查封,货值5840元。以上两批次共计涉案货值为8720元,违法所得为2880元。我局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的加工坊内发现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及含有诱惑红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推测抽检样品中检出的食品添加剂诱惑红是由生产暴腌毛驴干巴时使用的配料肉制品护色剂带入,由于当事人已无上述护色剂库存,也找不到购买的相关记录,故提供不了上述肉制品护色剂相关信息及生产厂家的信息。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暴腌毛驴干巴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SZ251115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00774g/kg,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5日发布了召回通知召回2025年8月9日生产批次的产品,截至目前未能成功召回。
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诱惑红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速冻肉制品,涉案批次暴腌毛驴干巴的诱惑红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情形即总局《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暴腌毛驴干巴288袋; 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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