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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祥运加气站民用灌装分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4MA0N3U524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皂户沁污水厂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库伦旗祥运加气站民用灌装分站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气站未按要求填写气瓶充装记录。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库伦旗祥运加气站民用灌装分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规范
一、罚款60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库伦旗知识产权局)
2024-10-11
2
(库城综执)罚决字﹝2024﹞第02号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到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库伦旗祥运加气站民用灌装分站安全隐患线索的函》,根据线索函,2024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永生、张永刚前往库伦旗祥运加气站民用灌装分站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执法人员已告知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内蒙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并给与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库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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