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金霍洛旗万康园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拴女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R7XPGX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新村c区底商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综市监处罚﹝2025﹞6号
(一)伊金霍洛旗万康园大药房有限公司是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法律责任由伊金霍洛旗万康园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二)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通过“1药城”采购平台订购上述涉案“四味脾胃舒颗粒”共3盒,购进单价为48.98元,供货方为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销售了上述2盒涉案药品,于2024年8月7日销售了上述1盒涉案药品,销售单价均为55.8元,货值金额167.4元,违法所得为(55.8元/盒-48.98元/盒)×3盒=20.46元。(三)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关于不予受理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两起销售假药案件的情况说明”,认为上述涉案药品经营商没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销售假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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