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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光会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817X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五龙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8
(2024)陕08民终5907号
合同纠纷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昱龙控股有限公司
李**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02
(2024)陕0803民初25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李**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5
(2024)陕0803民初1361号
合同纠纷
昱龙控股有限公司
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0-12-02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0-28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0-27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0-26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0-23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0-22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8-26
(2020)陕09民初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袁**
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9
2022-07-19
(2022)陕0881民初4062号
合同纠纷
昱龙控股有限公司、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26
2020-12-29
(2020)陕08民初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袁**诉被告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3
2020-08-21
(2020)陕09民初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袁**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7
2019-09-24
(2019)陕0802执4773号
其它类型纠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29
2019-09-24
(2019)陕0802执4772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9
2019-11-28
(2019)陕0802执4762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8-31
2019-08-16
(2019)陕0803执恢86号
劳动争议
何**与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29
2017-06-12
(2017)陕08执19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王**、党**、燕**、温**、张*、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2-29
2017-05-23
(2017)陕08执19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王**、党**、燕**、温**、张*、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0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7-12-29
2017-05-23
(2017)陕08执1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横山县殿市镇龙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王**、党**、燕**、温**、张*、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5〕114-1号
2025年12月18日早班,安全监控工张艳对中央变电所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入标校模式导致超限报警。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06
2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5﹞10060号
1.11月26日对煤矿12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逢查必考”,其中6人考试不及格;2.矿井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无轨胶轮车在辅运大巷50m处行驶时,有人员步行经过;3.矿井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于2025年11月10日进行了钻探作业,钻探施工人员翁顺敏、高联余均未取得探放水作业证;4.主斜井使用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系统只设置了阀门,未安装支管;5.副斜井长400m,坡度6度,未安装车辆失速保护装置;6.矿井在用的空气压缩机未进行检测;7.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处防护栏未设置警示牌;8.MYP1.14/0.06KV3×35-1×16mm2和MYP1.14/0.06KV3×70-1×25mm2型号电缆未进行电缆阻燃性能检测;9.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供电容量1260千伏安,矿井设计的设备总容量为5282.12千伏安,未达到设计容量;10.煤矿井口检身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11.中央变电所入口顶板处铠装电缆桥架未设置保护接地;12.1#指挥车车载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时,车辆未熄火;13.现场测试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未联动报警;14.11月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15.11月25日检查时副斜井下部临时水仓2#涌水量观测点未定期观测,最近一次观测时间为10月16日;16.矿井副斜井底的水沟淤泥未清理;17.矿井开采自燃煤层,113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18.11301备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辅运顺槽、回风顺槽为2017年建成并采用锚网支护,现场检查时锚网及托盘锈蚀,未加强支护;切眼安设的木点柱间距为15m,超过《11301备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10m;19.113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长450m,压风和供水管路敷设到330m处;20.矿井辅运大巷与回风大巷一联巷处风门上的风窗未进行测风;21.矿井将一盘区西翼运输巷安设的风水管路跨辅运大巷段吊挂在巷道顶板上,无相关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
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伍万元的罚款(¥5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警告。
2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2-08
3
榆政资规处字﹝2025﹞36号
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横山区殿市镇五龙山村新建煤棚、宿舍楼、办公楼、餐厅大楼及磅房、煤矿入口硬化路面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工业广场场地进行了硬化。违法占地总面积19046平方米(折合28.57亩),共分三个地块,地块一于2021年9月1日前违法,占地面积6743平方米(折合10.12亩),地类为耕地2101平方米(折合3.15亩)、林地422平方米(折合0.63亩)、草地4220平方米(折合6.33亩),该范围均在2018年行政处罚范围内(其中拆除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恢复地貌面积2278平方米),且再未发生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地块二于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地面积11436平方米(折合17.15亩),其中:符合规划11314平方米(折合16.97亩),地类为耕地4353平方米(折合6.53亩)、林地130平方米(折合0.2亩)、草地6829平方米(折合10.24亩)、建设用地2平方米(折合0.003亩),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分别为4353平方米、130平方米、6829平方米、2平方米;不符合规划122平方米(折合0.18亩),地类为林地1平方米(折合0.001亩)、草地121平方米(折合0.18亩),林地、草地上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分别为1平方米、121平方米。地块三于2025年4月份违法,占地面积867平方米(折合1.3亩),地类为草地,地表无固定建筑,临时堆放建筑材料。
责令你公司将违法占用19046平方米(折合28.57亩)土地退还给横山区殿市镇五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收你公司地块二符合规划耕地、林地、草地上11312平方米和不符合规划林地、草地上1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你公司地块一违法占地6743平方米(折合10.12亩)的行为,已经原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横山分局于2018年作出行政处罚,经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数据中心影像比对,2018年后再未发现新增违法建设行为,故不予再作出罚款、没收的处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理地块三违法占用867平方米(折合1.3亩)土地上堆放的临时建筑材料,并恢复土地原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地块二符合规划的耕地4353平方米(折合6.53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7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零壹拾元整(¥74.001万元);对非法占用地块二符合规划的林地130平方米(折合0.2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万元);对非法占用地块二符合规划的草地6829平方米(折合10.24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102.435万元);对非法占用地块二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2平方米(折合0.003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0.022万元);对非法占用地块二不符合规划的林地1平方米(折合0.001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0.016万元);对非法占用地块二不符合规划的草地121平方米(折合0.18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1.936万元);对违法临时堆放占用草地867平方米(折合1.3亩)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0元的罚款处罚,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13.872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94.232万元)。
1942320.00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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