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雨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治锟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12MAEGR57B2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临桂区两江镇信果村委会大山土村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213号
经查明,1、由于当事人在帮消费者代购“KCHY雅妃儿栀子花舒缓润泽洗发沐浴二合一”化妆品时,进货查验意识不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当事人不能提供帮消费者代购的“KCHY雅妃儿栀子花舒缓润泽洗发沐浴二合一”化妆品的备案信息材料。2、截至2025年9月8日,当事人共帮消费者从淘宝销售商“小宽日用店”代购“KCHY雅妃儿栀子花舒缓润泽洗发沐浴二合一”化妆品5单,货款总计163.5元,获利76.08元。
当事人在销售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5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