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敏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佳倩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7FNRKH9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对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50号
主要违法事实:1、未办理小作坊登记;2、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3、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200元罚款。针对当事人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6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大写:贰拾壹元陆角);三、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大写:叁仟柒佰圆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针对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200元罚款。针对当事人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6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大写:贰拾壹元陆角);三、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大写:叁仟柒佰圆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72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2
杭临市监处罚﹝2024﹞6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对石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抖音商城开设网上商铺“味可庄园乳品旗舰店”,进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为2人。2023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宁国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散装山核桃仁30kg。并在自己的加工间内,分装成100g/罐的小包装,贴上自制的产品标签后在抖音商城的网上店铺中进行售卖。由于当事人缺少相关的食品安全规范知识,在自制标签内容时,其根据宁国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散装产品标签,再抄改其他产品标签内容后形成自己的产品标签。故其使用的标签内容中,生产商标示错误,营养成分表数值来源不清,虚假标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分装生产了100克/罐的山核桃仁282罐,均已销售完毕。该款山核桃仁的成本为24.5元/罐,售价为99元/5罐,59元/2罐,34.9元/1罐,总计销售金额为7305.9元。经确认,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305.9元,违法所得为396.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针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200元罚款。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spanclass="cbz">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span>》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6.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6.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针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200元罚款。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spanclass="cbz">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span>》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6.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6.9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
72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