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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丹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传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21MACE3TFP7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杨桥镇新楼村委新楼村小组618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24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接新余市公安局移回我局案件线索,于2024年12月14日再次对当事人运营负责人胡文博(360521199801304218)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京东平台店铺(HKYC丹赫专卖店)销售的服装上的标记和以下注册商标相一致:1、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第40889153号注册商标;2、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第159360号注册商标 ;3、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第18828515号注册商标。 在未获相关品牌授权的前提下私自挂网销售,并通过添加其他混淆关键字如“始祖化骨鸟”、“可LL隆”、“桑特DST”作为商品标题引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的公司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服装非“始祖鸟”、“迪桑特”、“可隆”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生产、仓储、运输、 销售的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HKYC丹赫专卖店)2023年5-8月份共销售标记有与注册商标可隆、迪桑特、始祖鸟相一致的服装149597.69元,退款93315.76元,刷单43364元,实际违法经营额为:56281.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2、《营业执照》复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4、店铺图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平台店铺取证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违法事实等; 6、未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法行为性质: 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上的logo与注册商标相一致,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使用生产的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整。
罚款60000元整。
60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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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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