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壹家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祝家湾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EJNALE0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澜湖社区滨湖南路北侧文松花园二期工程1层7-13号商业E栋9-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12日在上门推销业务员李晓燕手上购进了上述“原味纯藕粉”,数量:20罐,购进单价:29元/罐,购进合计金额:580元,销售单价:35元/罐。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尚未售出,本案的货值为7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并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能够提供其后续购进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原味纯藕粉”20罐;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