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瑞华阁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显坤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30MAE4BM0F9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喜望桥社区金平县环城南路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金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曾使用“金平县桔子酒店”名称。
2026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1、该酒店正常经营,在酒店门口划线的停车位上有车辆停放。
2、在酒店入口和出口处公示有《停车告示牌》,告示牌内容:本酒店住宿客人登记车辆、餐饮车辆、汽车美容车辆免费;20分钟内免费,60分钟内按5元收取,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节假日外来车辆停车加倍收取;尊敬的各位车主:本酒店收取临时停车费用,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财务,请各位车主按位停故,锁好门窗,停车期间车辆发生的擦伤、损坏及车内贵重物品丢失等情况由车主自行承担。瑞华阁酒店。
3、通过查看酒店前台电脑中收费使用智能车牌识别管理系统,查看收费规则类型显示,停车区域:1--A停车区域,车牌类型:0--临时车牌,车辆类型:0--小车,每天最高收费:130.00元,免费停车时长:00:20(小时:分),首段收费时长:01:00,首段收费:10.00元,间隔收费时长:01:00,间隔收费:5.00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和提供相关收取停车费的台账。
经查实,当事人设置停车场主要是供来酒店住宿、用餐及洗车的顾客使用,其使用的停车计费系统只有计时功能,没有统计功能,系统内未对收费进行统计,日常经营中未进行记账。通过询问,经营者供述:为了避免过节时候顾客车辆没有停处,就在过节的时候把停车收费进行翻倍,在系统里面设置成现场检查时的标准,过完节后没有及时更改系统内收费标准,从而导致有车辆来停的时候多收了停车费。日常有临时车辆到酒店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为:20分钟内免费,首时段1小时收10元,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偶尔收取临时停车费用。另查明,当事人因多收停车费用已在2025年被消费者投诉。
由于当事人停车计费系统没有统计功能,当事人未对收费进行统计和记账,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500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两项违法行为罚款合计:2500元。
35000.00元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