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酿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寿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MA6HKW8E5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南洪源居4号楼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6﹞30号
调查认定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HKW8E5G)、《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226010088982),主要从事白酒等食品经营。当事人2025年国庆节前购进无标签的白酒用于经营,其中(1)标价6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20元/瓶,购进24瓶,剩余21瓶;(2)标价8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30元/瓶,购进48瓶,剩余45瓶;(3)标价10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38元/瓶,购进12瓶,剩余12瓶;(4)标价13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50元/瓶,购进30瓶,剩余28瓶;(5)标价23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100元/瓶,购进6瓶,剩余5瓶;(6)标价28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150元/瓶,购进12瓶,剩余10瓶;(7)标价32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进价200元/瓶,购进6瓶,剩余6瓶。上述白酒整件不足6瓶的系当事人自己喝了,货值金额16586元,计算方式:68×21+88×45+108×12+138×28+288×10+238×5+328×6,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2019年9月4日,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核准使用商品及服务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2025年5月,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有效期限自2025年5月15日至2029年5月14日。上述标志属于国家特殊标志,依法享有特殊保护。2024年和2025年经销商分别将标注建国70周年纪念酒(私人封坛)、80周年纪念酒 1945-2025(酒精度53%vol,净含量:2.5L))各一坛分别赠送当事人,当事人将上述两坛白酒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瓶身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货架上无标价,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含有上述特殊标志的白酒用于经营。因当事人为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又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及购销票据及合格证明等信息,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分别建立进销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白酒、擅自使用国家特殊标志及未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东南市监强制【2026】 4 号),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产品扣押的事实; 3.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备案号:YB1522601004051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白
拟处罚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白酒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293(计算方式:16586×5×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国家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违法经营的食品,处300元罚款。 3、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价6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21瓶、标价8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45瓶、标价10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12瓶、标价13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28瓶、标价23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5瓶、标价28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10瓶、标价328元/瓶的白酒(规格500ml/瓶)6瓶、80周年纪念酒 1945-2025(酒精度53%vol,净含量:2.5L))1坛、 建国70周年纪念酒(私人封坛)1坛。 3.罚款8593(8293+300)元。
300.00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