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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好客来生活超市盐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海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2MA709NE51W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盐沟沁园小区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府市监处罚〔2024〕82号
经查,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葱花饼为该超市负责人张海超于2024年7月9日从府谷县大沙梁食品店购进,负责人张海超现场提供的葱花饼供货商资电子打印件资质显示,资质无供货商大沙梁食品店经营者张林生印章和签字,进货票据也没有确凿证据显示为所购葱花饼为府谷县大沙梁食品店购进,根据当事人笔录,葱花饼一袋12个,购进价格为10元/袋,超市销售价格为1元/个,7月9日共购进5袋,货值金额为1元*12*5=60元。违法所得60元。该超市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葱花饼)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XBJ24610822767500302)复印件一份,证明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花饼(2024年7月9日购进)进行抽检的事实; 4. 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403391,证明经抽样检验,葱花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6.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及违法所得金额是60元的事实。 7.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送达地址及方式方法准确有效; 8. 府谷县优客物美盐沟生活超市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积极的补救整改措施。 上述证据系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府市监罚告〔2024〕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7月28日我局收到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FJ2403391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显示,府谷县优客物美盐沟生活超市经营的葱花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现场检查,不合格葱花饼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府谷县优客物美盐沟生活超市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葱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3000.00元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2
府市监处罚〔2023〕6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6元;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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