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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兴隆淀粉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40PJ344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辉县市孟庄镇小蒲水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123号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地面有大量积水,防蝇、防鼠设施不完善的问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生产场所醒目位置。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企业车间内地面积水已清理干净,已完善防蝇、防鼠设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5年12月26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孟责改〔2025〕55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成品未离地离墙存放的问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根据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生产场所醒目位置。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企业成品库内的成品已离地离墙存放,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3月30日日常监督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规定,2026年3月30日,经我局审批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其负责人徐凤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张贴于当事人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5年12月26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孟责改〔2025〕55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再次告知当事人应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将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张贴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2026年3月30日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告知其应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6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于2026年3月30日开始调查,至2026年4月23日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批准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此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8.11.1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从轻。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9800元。
98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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