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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社清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文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U0QL6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七方镇大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49号
“白云边”商标注册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注册号5576721“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于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的第3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6月27日。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8年7月13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卷烟、猪肉、禽、蛋、蔬菜、日杂百货、洗涤用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据当事人陈述,其记不清在何时何地购进的涉案白云边白酒。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索要来源票据,未查验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无供货方有效信息,故涉案白云边白酒来源无法确定。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称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付款凭证,涉案白酒销售记录、台账以及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本局提供涉案产品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及合法取得来源的相关材料。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其经营场所内也未标注售价,为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案件调查过程中,商标权利人向本局提供涉案商品市场指导价格,显示为:42°12年“白云边?”白酒118元/瓶,但经本局执法人员走访核实,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市场指导价格远高于同类商品在本地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因此本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白酒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随机抽取3家白酒销售商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经营者填报《价格调查表》,通过计算平均值,确定涉案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约为:42°12年“白云边?”白酒90元/瓶。综上,本局将经鉴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9瓶42°12年“白云边?”白酒作为涉案产品,根据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10元(90元/瓶*?9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白酒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货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9瓶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 2、罚款1162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9瓶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 3、罚款11620元。
1162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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