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恳 | 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0078762406X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库勒拜镇喀拉布拉克村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新4324民初706号
劳动争议
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2
2022-07-20
(2021)新4324民初13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钟**
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3
2021-03-25
(2021)新4324民初2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钟**
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1
2016-05-03
(2016)新43民初1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化学探矿大队与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2-01-14
2021-12-21
(2021)新4324民初1089号
劳动争议
于**、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86.36元
民事案件
3
2021-10-22
2021-07-27
(2021)新4324民初2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钟**、新疆鑫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24
2017-06-26
(2017)豫1224民初7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与谢**、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875.7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应急罚〔2026〕23号
违规安排未取得尾矿作业特种作业证的辅助工阿力木汗·波肯,从事尾矿库专项作业,具体包含尾矿库水泵巡查检查、排水管路结冰破冰处置作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
给予人民币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哈巴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5-15
2
〔哈〕应急罚〔2026〕22号
1、改道后河段仍位岩体移动范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2.6条要求;
2、600m中段600m~550m中段溜井井口未设置车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4.4条要求;
3、600m中段多处封闭墙未留设泄水孔,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2.8.6条要求;
4、850m采场进路出矿口一排支护钢架破坏,未及时处理,影响出矿作业;
5、矿山现状图800-850m中段回风井为竖井,实际为斜井,投影图上标识有误,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
6、矿山设计水泵的排水量Q=100m3/h,水泵扬程H=436m;水泵监测报告为额定排水能力为85m3/h,水泵扬程469m;
7、井下电气设备未进行季度检测工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8.2条要求;
8、副井井口高压配电室门非向外开启方向。不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要求;
9、生产调度室未设置应急照明;副井机房配电室、450m避灾硐室应急灯故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5.2条要求;
10、主井单绳缠绕式提升机的闸间隙、闸瓦磨损保护装置失效,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0-2008)第4.5.4条、第4.5.5条和《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1条、第6.4.8.13条规定;
11、粉矿回收斜井提升系统未设置全断面柔性挡车栏,防跑车装置与提升机信号系统未闭锁;防跑车装置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2.7条和矿安〔2022〕第123号规定;
12、矿山对提升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检查内容、记录有缺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7.3条、第6.4.4.29条规定;
13、35kV变电站绝缘垫、800m和450m中段主排水泵房变电所绝缘手套及绝缘靴未按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5条规定;
14、600m中段变电所硐室顶板滴水,未及时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4.1条规定;
15、850m中段800m~850m回风井至850m~900m回风斜井段,作为生产运输和人员通道,兼作800m以下中段总回风通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KA30-2026第4.3.3条规定;
16、650m中段94线穿脉入口边帮垮落,锚网支护悬空,未及时重新支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8.1条规定;
17、650m中段马头门候罐隔离护栏距离井筒小于5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4.19条要求;
18、矿山未编制650m、600m中段采场单体设计,不符合矿安〔2022〕4号文件规定;
19、450m中段电机车滑触线支线未设置分段开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1.15条规定;
20、《2025年度尾矿库调洪演算报告》中汇水面积采用卫星图片圈定计算(库内0.3958km2+库外0.6868km2,合计1.0826km2),未采用实测地形图或设计中确定的1.8km2进行计算,同时将汇水面积划分为“库内、库外”两个区域分别计算,未按设计要求“全流域整体统一计算”,导致结果不可靠。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4.2条要求,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尾矿库排水井拱板封堵标高(超排水井处滩面2.3m)缺乏技术依据,且井口位置未设置水位标尺,无法有效监测水位。;
22、尾矿库排水井靠近山体一侧填埋砂土;排水井周围未采取除冰措施,造成排水井承受设计以外的冰冻荷载。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9.5.3条、第9.5.4条的要求;
23、排水井位置缺少安全标识标牌(如:禁止入内、当心溺水、当心坠落、水深危险等),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7条的要求。管理房未张贴应急处置流程。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九条要求;
24、3#浸润线监测点3月5日17点出现红色预警,但未见处置记录。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7.8条、第6.7.9条的要求;
25、企业2025年4月记录的干滩坡比为2.22%,在线监测系统显示的干滩坡比为0.76%,两者数据差异大。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7.6条、9.6.3条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给予人民币170000元罚款
170000.00元
哈巴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5-12
3
〔阿地〕应急罚〔2025〕5号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管理不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企业存在“三违”现象(电机车违规顶车,矿车前方无观察监护人员,电机车与矿车之间、矿车与矿车之间未按规定连接,矿车上的稳罐插销未按照规定固定等),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现场存在的多项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罚款70万元
700000.00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