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星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家宁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EJEC5R1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寺后胡巷88号奕景大厦13楼13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3
(2026)浙0211行审28号
行政处罚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星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25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通过网络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设立登记成立,申报模式为全流程网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共提交了《业务综合申报材料》(文件名为202*****556113117.pdf)和《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名为2025*********000394.jpg和2025*********000450.png)2份材料,其中文件名为“2025*********000450.png”的文件,系含“浙(2023)宁波市不动产权第0361256号”、权利人“蒋某某”、坐落“镇海区骆驼街道寺后胡巷88号奕景大厦”等内容的不动产权证明照片。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协助调查,上述不动产权证明记载的信息在其登记系统中无对应记录,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证书。当事人利用上述虚假的不动产权证明取得了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寺后胡巷88号奕景大厦公司登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的注册资本1万元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交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的注册资本1万元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