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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建迷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FGDTT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小商品市场内76号营业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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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8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初以18元/kg的价格购进淡瓜子一包25kg,并以19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诸暨市某某食品店。2025年4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诸暨市某某食品店销售的淡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绍兴市某某检验研究院检验。2025年5月7日,绍兴市某某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H202500355),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淡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2.3g/100g(标准指标为≤0.8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淡瓜子,共计货值金额475元,违法所得47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淡瓜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销售活动,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0平方米。
当事人采购上述淡瓜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上述销售油脂酸败的淡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诸市监处罚〔2024〕719号
2024年4月21日,被处罚人诸暨市建迷食品经营部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小商品市场内销售的榨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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