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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华明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3RBJ70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埔尾9-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17-27号
经查, 商标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含“花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自抖音平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妙漫服饰店购进了“六神”花露水(批号:20280318ACENS,规格:195ml/瓶)2瓶,实付8.57元,2026年3月12日、2026年4月4日自抖音平台郑州市郑东新区乾御服装商行购进了“六神”驱蚊花露水(批号:20250220BHKHJDS,规格:180ml/瓶)、“六神”花露水(批号:20280218CAGACFZ,规格:180ml/瓶),“六神”止痒花露水(批号:20280220CBPBCFZ,规格:180ml/瓶)各3瓶,共计9瓶,实付29.7元,上述产品在瓶身正面印有“ ”“ ”、“ ”、“ ”商标标识。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商家资质、产品链接及交易订单截图。当事人作为个体零售经营者,具备基本市场价格辨识能力。上述商品进货价格显著低于同类正品正常市场价格,价差异常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惯例。当事人对明显不合理低价商品未审慎甄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商品存在侵权可能,不适用善意免责。上述商品当事人自用2瓶,尚未售出,标价为15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165元,无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供货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妙漫服饰店、郑州市郑东新区乾御服装商行均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本局已将有关线索分别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案涉金额小,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按SB-3从轻情节予以量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花露水9瓶;2.罚款165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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