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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堂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翠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EJ5R14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0号新世界*恒大华府会所9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0
(2025)鄂0192民初3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堂副食店
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刘*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0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9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品味堂副食店
刘*,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3月11日,主要从事香烟、酒类销售。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到当事人店现场检查,对店内摆放的6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500ml,生产日期:20220831,批次:2021-148)进行鉴定,并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武新市监强制〔2023〕76号),扣押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声称,因经营困难,从2023年开始增加了白酒回收业务,因为自己的鉴别回收业务不熟,技术不过关,回收了涉案的6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3%vol、500ml,生产日期:20220831,批次:2021-148),收购价为2400元/瓶,销售价为2680元/瓶,存放在店里没有出售,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6,080元,无违法所得。 涉案产品是当事人回收产品,产品包装箱内有《产品合格证》,但是与鉴定结果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和票据等材料,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相关情况。
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 没收6瓶贵州茅台酒;2. 罚款1.5万元。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处罚:1. 警告;2. 没收6瓶茅台酒;3.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