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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济仁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运良注册资本:1222.2222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8WW3R8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康华街169号(新起街9委52-1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医保处字﹝2023﹞10号
勃利县医疗保障局聘请第三方对勃利县济仁医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勃利县济仁医院有限公司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共存在串项收费、无依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限制性条件将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问题20项,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397.09元。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 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 , 决定对勃利县济仁医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2397.09元。
22397.09元
七台河市勃利县医疗保障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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