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宽城区李氏箱包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元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CUFCFX6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二期百货4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上旬在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一家商户处购进“LV”品牌的手提包12个、桶包4个,现金付款,共花费8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商家的信息,也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购买凭证。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对本局扣押的商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经辨认,发现上述商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是擅自使用权利人《、》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75.00元/个的价格售出涉嫌侵权“LV”桶包1个,销售金额计7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未售出部分参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125.00元。经计算,违法经营额计1200.00元,违法所得计25.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LV”品牌手提包12个、桶包3个; 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3.罚款人民币:2400.00元。
24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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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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