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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陆承辉美容会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承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CPD13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步行街太保庙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26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自行配制化妆品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自行配制的化妆品52瓶洗面奶;2、没收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83袋“水酿SUINING丝滑水漾CC霜NET:3g”;3、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伊人心耭”茶树调理毛孔细致隐形面膜、“伊人心耭”玻璃酸集水保湿隐形面膜共7盒;4、对当事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整。
22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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