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运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燕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91MA0Q3JRG1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通辽绿色农副特产批发市场(三期)S1楼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开处罚〔2025〕25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共计8箱,规格为11kg/箱,购进单价为100元/箱,共销售8箱,销售单价为110元/箱。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共计8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80元。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辽市知识产权局)
2025-08-13
2
通市监开处罚〔2023〕45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1.没收违法所得153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