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贵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3L826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6号(嘉世杰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1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以100元/卷的价格从某外地商贩处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12卷,以150元/卷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卷被抽样检验,截止2025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剩余11卷已经销售完毕(含被抽检1卷),另1卷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55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涉案批次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防水卷材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防水卷材1卷;
2.罚款3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罚没款合计4350 元。
38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2
浠水市监处罚〔2023〕122号
-
2023年7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浠市监罚告〔2023〕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了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依据《中国强制性产品3C认证目录》,该两种涉案产品分别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七大类室内加热器(0707)和第二大类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作为销售者,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 (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上述产品的销售,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