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歙县百姓缘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喜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779059785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歙市监处罚﹝2025﹞292号
涉案芝麻馓子(糕点,生产日期:2025-09-10,生产商:兰陵县乐恒食品加工坊)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违法行为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从宣城市余味干果休闲食品经营部二店购进上述抽检批次芝麻馓子,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宣城市余味干果休闲食品No:0003112》和抽检批次食品的《检验检测报告》(NO.JYSW250910006),以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也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的要求进行存储。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芝麻馓子(糕点)1件,共计14袋,购进总价60.00元,已售出13袋,销售价格10.80元/袋,故货值金额151.20元,违法所得140.4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馓子(糕点)1袋。
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歙市监处罚﹝2025﹞75号
当事人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256.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3
歙市监处罚﹝2024﹞324号
黄山市歙县百姓缘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1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4
歙市监处罚﹝2024﹞171号
黄山市歙县百姓缘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米兰虾饼”18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4元上缴国库;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5
歙市监处罚﹝2024﹞170号
黄山市歙县百姓缘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玩具汽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0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96.00元,上缴国库。
96.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6
歙市监处罚﹝2023﹞155号
黄山市歙县百姓缘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85.42元,上缴国库
-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